建筑施工合同中易被關注的幾個稅務問題
一、甲供材計稅
甲供材指發包人直接提供給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和設備,是建筑施工常用的材料供給方式,多源于發包人為保證設計效果、工程質量和工期,通過直接談判控制及節省造價、乃至資本運作以及本文涉及的計稅問題,其具體實施方式為發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承包人提供建筑勞務以及輔助材料,并通過建筑施工合同加以約定。
甲供材計稅的稅種主要為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考慮到附加稅基于營業稅計算,下文僅討論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項稅種,因此也是與建筑施工最為密切的稅種。甲供材計營業稅問題的核心在于:甲供材是否需要計入營業額以作為稅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顯然該條可以理解為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和裝飾勞務不需要計入營業稅稅基。那么實踐中如何定義“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和“裝飾勞務”呢?
1 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稅務征收上對于這個問題的定義曾一度混亂,由于營業稅屬于地方稅種,各個地稅部門征管口徑不一,雖然關于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標準可以參考國家相關標準:《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但是該標準并沒有窮盡設備和材料的區別,且各個地區地稅部門對設備與材料劃分可能有著更為明細的劃分,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工程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48號)文件,對除全國統一列舉的通信線路工程、輸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裝工程有關設備和材料的劃分進行了詳細列舉,所以征詢當地稅務征管部門是解決該問題不可或缺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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