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管理軟件對報價風險的控制
投標報價工程量風險
業主發出的招標文件一般都附在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清單報價的執行是投標工作發展的方向,因此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至關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當發出投標公告,潛在投標人應當發出投標意向。
在這種情況下,由承包商未能檢查工程量清單或計算錯誤引起的風險只能由承包商承擔,并且投標人對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概不負責。實施辦法中還指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投標人中標后不得修改和調整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和工程量。必須按照報價單的規定,在投標文件范圍內完成施工圖樣中規定的所有項目。”承包商應充分意識到這一點,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因數量不明而引起的風險。
合同條款風險
工程合同不僅是項目管理的法律文件,還是項目整體風險管理的主要依據。一些風險條款和某些條款明顯或隱含對承包商不利。承包商在審查合同文件時,應從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各個條款,并對項目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合同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應明確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如果合同中規定承包商不能在合同金額的5%之內獲得工程變更的任何補償,則在此范圍內工作量的增加是承包商的風險;
2.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合同的執行將導致雙方之間的分歧,最終將導致承包商的損失;
3.為了轉移風險,所有者單方面提出過于苛刻和不平衡的合同條款。如果合同中規定“業主對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程延誤不承擔責任”,實際上就是將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程延誤風險轉移給承包商。